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30********8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油民初字第440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恢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蒲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元刚支付所欠款项121,340.00元,并自2012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2月8日的利息计算本金按照139,340.00元计算;2013年2月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计算本金按照121,340.00元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90.00元,保全费1,170.00元,共计4,260.00元,由原告何元刚承担550.00元,被告蒲军承担3,7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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