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3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4民初177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1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赵雪峰的货款87200元;二、驳回原告赵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被告李小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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