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478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明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960000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200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7260元,由被告于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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