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478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明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960000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200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7260元,由被告于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