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1628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晓燕、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返还借款112686.57元,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7日时的利息38150.33元、违约金13124.15元,共计163961.05元;并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及按5%每月支付违约金(最高额为5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对被告韩晓燕提供的抵押物鄂hcw099号轿车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