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税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3民初2128号
案号
(2020)鄂2823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税明勇、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970.30元及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利息4143.49元,并以4797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给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被告税明勇、周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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