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铭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323********1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323民初953号
案号
(2020)云232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牟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被告庞铬春、徐咏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22857.71元及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款交本院;二、原告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庞正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牟定县江坡镇龙排集镇的房产【房产证号:牟定县房权证庞庞铬春、徐咏梅铬春、徐咏梅铬春、徐咏梅牟房第5451号,土地证号:牟国用(2044)第0237号、牟国用(2015)第0368号】的房产及土地}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24628元,由被告庞铬春、徐咏梅承担,款同期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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