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2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02民初1825号
案号
(2020)桂0702执1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信用卡(卡号:6228370111030664)欠款本金29610.38元、手续费526.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1.98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为2322.87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潘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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