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01********0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703民初2224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荣宁、李雅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154400.40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11日,后期利息续计至还款之日);二、被告余明、刘燕对上述借款中本金200000元及未清偿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明、刘燕清偿借款后可依法向被告荣宁、李雅琦追偿;三、驳回陕西南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84元,由被告荣宁、李雅琦负担,被告余明、刘燕对上述诉讼费中的5294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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