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3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02民初3017号
案号
(2020)赣0902执1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振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梁飞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13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8日利息190028.33元,合计1320028.3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梁飞文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告张振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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