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哈民初字第390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强、鲁晓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200元,利息37739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2.4%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94.09元,减半收取3597.45元,由被告马强、鲁晓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