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忠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7********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324民初753号
案号
(2020)新4324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忠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4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5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辛忠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代理费15860元;三、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在被告辛忠昊位于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1766号瑞祥小区16幢1单元301室所有权证号第十师房权证十师字第20160829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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