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燕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7********2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324民初752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军、方燕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5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刘军、方燕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代理费11548.2元;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在被告刘军、方燕芬位于哈巴河县北区丁区4号楼住房(期房号no118297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