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324民初288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勇欠付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81324元,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73191.6元,于2019年12月27日前偿还本金81324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利息73191.6元。二、如被告刘勇不能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81324元,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全额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154515.6元。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刘勇位于哈巴河县北区h区10号楼房屋(哈房他证2015预字第89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