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德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22********0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1545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偿还借款32000元。二、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三、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支付交通费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杜德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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