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德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偿还借款32000元。二、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三、被告杜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纪丽萍支付交通费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杜德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