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忠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2********2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201民初2991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民支付原告许翠霞、邵媛媛劳务费120000元。二、被告王忠民支付原告许翠霞、邵媛媛以12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邮寄费30元,由被告王忠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