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忠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0102********2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201民初2991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忠民支付原告许翠霞、邵媛媛劳务费120000元。二、被告王忠民支付原告许翠霞、邵媛媛以12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邮寄费30元,由被告王忠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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