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永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21********7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2688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余尊新西瓜款45000元。二、被告葛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余尊新西瓜款45000元的欠款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葛永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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