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1229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雷、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光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吴雷、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光杰给付利息21000元。三、被告高明军、王国玲、黄生东、庄先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吴雷、高红、高明军、王国玲、黄生东、庄先莉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