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823********0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7102民初142号
案号
(2020)新7102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7651.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765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焦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2186.68元;三、被告焦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四、被告焦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1145.53元;五、被告李波对被告焦朝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11元,减半收取计1401.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152.5元,被告焦朝国、李波负担1248.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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