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凤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815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尔连、魏继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升柱借款250000元;二、被告许尔连、魏继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升柱支付2019年6月12日前的借款利息130000元(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共26个月×20‰×25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付至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巴明学、朱凤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许尔连、魏继霞、巴明学、朱凤华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