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300********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89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1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新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聂国玉借款本金255200元;二、被告王新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金60000元,月利率20‰,支付原告聂国玉自2019年11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聂国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87元,由被告王新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