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6********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3237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3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沈丹琴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借款本金198631.89元,并支付利息7548.02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此后按月利率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沈丹琴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1300元。3、被执行人查国飞对被执行人沈丹琴的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钱春峰、尹敏对被执行人沈丹琴的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钱春峰、尹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沈丹琴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162元、诉讼费39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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