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5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2民初3420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彭正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他项证号:钦市工商抵登字【2016】42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375万元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立新提供抵押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大道101号房地产 (土地证号:钦国用(2010)字第d073号,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980419571号;土地证号:钦国用(2010)字第d074号,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201407699号)、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2号金色海岸b1602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3491号)、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69号赛格新时代广场f座fa3f101、fa3f102号的商铺(房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7460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7464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在抵押债权数额260万元、145万元、57.44万元、219.38万元、68.7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买娥提供抵押的位于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5号中润蓝天丽都3号楼1单元804号房屋(房房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12072号) 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42.96万元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曾丽提供抵押的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5号世纪新城的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9804674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50.16万元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美生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逸仙路以西(海港生活城)的房地产(土地证号:钦国用(2014)第d0380号,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20140487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80万元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