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1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5613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彦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的标准自2017年11月3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罚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4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8954.27元)。二、被告李彭辉、张潇、王艳燕、朱占锋、丁会亮、崔新民、李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彭辉、张潇、王艳燕、朱占锋、丁会亮、崔新民、李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彦垒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周彦垒、李彭辉、张潇、王艳燕、朱占锋、丁会亮、崔新民、李琼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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