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1********1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 鄂0581民初1336号
案号
(2019)鄂0581执恢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宇果、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都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50000元、利息5062800元(截止2017年7月17日)及该款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75元,由被告胡宇果、石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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