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晓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1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327民初277号
案号
(2020)陕0327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杨晓刚、张引萍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负担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23625.17元,共计71625.17元;二、由杨晓刚、张引萍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逾期利率14.70882‰负担从2019年2月15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三、李庚禄对以上杨晓刚、张引萍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杨晓刚、张引萍、李庚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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