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7民初300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杨晓刚、张引萍归还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00元及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15650.52元,合计人民币54150.52元;二、由被告杨晓刚、张引萍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逾期利率12.915‰负担从2019年2月19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三、由被告李有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杨晓刚、张引萍、李有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杨晓刚、张引萍、李有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