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48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481执1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1日利息342228.68元,以及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年率12.3975%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郭朋云、郭继德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详见编号为2016-10025-8的动产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50元,由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郭朋云、郭继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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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81692002399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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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滕州经济开发区兴业南路西侧、广源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