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5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桥民初字第00534号 |
案号 |
(2016)苏0111执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824000;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付。二、被告高能、吴良梅对第(一)项所列债务在五分之一范围内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永华在代偿借款本息824000元范围内与永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若永华公司、高能、吴永梅支付了部分利息,其与高永华支付的利息相加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四、被告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4万元。五、驳回原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40元由被告永华公司、高永华、高能、吴良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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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135650545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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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周营村小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