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3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390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 859 315.5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2日利息为114.49元、罚息426 797.35元;2019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加50%计息)。二、被告赵玉翠、程建明、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玉翠、程建明、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贺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545元由被告贺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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