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1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439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62329.65元及截止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488384.73元,并支付以贷款本金196232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郭婷婷、李亚蓉、宋丽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长生追偿;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就上诉借款本息对被告郭长生合同约定的50000000000528397724保证金账户中的810000元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长生、郭婷婷、李亚蓉、宋丽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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