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0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00653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11221.18元、利息6047.85元,并支付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郭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本金3770.85元、利息143.01元、罚息46.68元、复利5.8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377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和复利(以尚欠利息14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保全费2595元,由被告郭惠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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