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22********2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6民初3155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3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闫春燕、陆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透支本金21307.24元,利息和滞纳金338.49元,并以透支本金21307.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2月14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闫春燕、陆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