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2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31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松、黄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南分理处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9.075%从2015年7月3日计算至2016年7月2日,其中扣减已付利息46235.65元;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合同期内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泽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南分理处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泽君提供抵押的下列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坐落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65-69号【见以下证载明细: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25680号,邛国用(2006)第1345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37813号】;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南分理处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松、黄成霞、李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