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5********4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999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佑翠、郭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998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27409.33元,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庞佑翠、郭靖在第一项判决款项之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郭浩、广安益腾合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款项内,对登记在被告郭靖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84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039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2)字第5661号]、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86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039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2)字第5660号]、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70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036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2)字第5648号]实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项判决款项内,对登记在被告周德林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50号-1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89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3)字第00586号]、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50号-2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89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3)字第00587号]、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50号-7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89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3)字第00590号]、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50号-8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89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3)字第00591号]、登记在被告张启兰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315号附10号附11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1250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10)第09050号]、登记在郭亮军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36号房屋[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727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8)第04195号] 实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89元,由被告庞佑翠、郭靖、郭浩、广安益腾合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德林、张启兰负担21200元,剩余9889元由被告庞佑翠、郭靖、郭浩、广安益腾合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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