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2********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81民初1073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明谦、文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2017年6月20日以前的利息为627.95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以16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息、罚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以15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复息、罚息);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郭明谦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一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00443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华国用(2003)第03048号)实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被告郭明谦、文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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