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3民初3589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明华归还原告杨瑞卿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止,利随本清),其中2019年10月8日,被告叶明华已支付原告杨瑞卿本金25000元(被告叶明华已提存公证处,由原告杨瑞卿自行到公证处提取)。剩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叶明华于2019年11月底前付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9924元(8月-11月),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1875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950元,于2020年月2月底前支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1600元,于2020年月3月底前支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元,于2020年月4月底前支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600元,于2020年月5月底前支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300元。二、若被告叶明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杨瑞卿有权自被告叶明华任一一期逾期之日起按总额150000元的未履行标的及相应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杨瑞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受理费219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瑞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