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0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濮民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0928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远超、庞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6.515‰计息)。 二、被告程付庄、程殿军、李志阳、朱红旗、孙兴茂、程怀亮、河南省万家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程付庄、程殿军、李志阳、朱红旗、孙兴茂、程怀亮、河南省万家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4元,由被告李远超、庞晓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09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