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1762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17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汇融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42564.9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货款本金342564.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解维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杨洪军以其担保财产坐落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55号6栋2单元7层703号房屋(产权证号:权2083485)在实现他人抵押权价值后的剩余价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四、驳回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30元,由成都汇融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解维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时间
2018-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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