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明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3民初651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鑫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关于ht073214110900057号《银行承兑协议》中号码3130005127661679、3130005127661680、3130005127661681承兑汇票的垫款罚息589,420.12元;被告广西鑫能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有权就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南面土地[产权证号钦国用(2011)第a0201号,他项权证钦市他项(2014)第506号]以及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3号正坤世纪广场101号、201号、301号商铺(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201101527号、201101528号、201101529号,他项权证钦房他证钦他字第2014045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翟艳、付小兰、易明员对被告广西鑫能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鑫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69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044元,由被告广西鑫能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翟艳、付小兰、易明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