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5********7040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71号
案号
(2016)豫1023执2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关华估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董营、许昌市明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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