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1民初3761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金红、谌繁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388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219388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二、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邓金红、谌繁荣位于南昌市迎宾中大道贵都国际花城住宅区65栋23室房屋(房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11754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2295.5元,由被告邓金红、谌繁荣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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