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案火灾事故造成原告邓七生、廖秋英的合理损失经本院依法确认为三项共计币36281.34元,它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30415.34元,其中内部修复费用6759.07元,公共分摊修复费用23656.27元;2.内部财物损失366元;3.鉴定费5500元。二、原告邓七生、廖秋英上述损失,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20%计币7256.27元,由被告黄运明赔偿20%计币7256.27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共同赔偿30%计币10884.4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共同赔偿30%计币10884.4元。以上须给付之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明已赔偿的相关款项,不能抵扣上述赔偿款。三、驳回原告邓七生、廖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邓七生、廖秋英负担490元,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由被告黄运明负担168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负担253.5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负担25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海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7057009397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大庙前61号江景苑1栋2#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