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01********1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6877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74803.06元及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2086.56元,罚息64697.42元,复利8110.1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月利率10‰,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含复利);二、被告吴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山西大德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霞追偿;四、原告对被告吴霞的车辆(车辆登记证编号:140007717766)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6元,公告费26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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