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5********1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3869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97666.53元; 二、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97666.53元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安婕、梁双喜、梁超、太原市德胜天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双喜环保型装饰材料厂对被告张鑫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反担保额度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81元,由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81元,被告张鑫负担2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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