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31********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028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伟、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85329.2元、利息2377.66元、本金罚息4.56元、利息罚息11.20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计算,已支付的利息3101.29元应从中核减);二、被告任伟、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8.085%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2019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10%后再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10%后再上浮50%确定)(已支付的款项9337.38元应从本判项金额中核减);三、被告任伟、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任伟、王小红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壹亿捌仟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收取10728元、保全费3984元由被告任伟、王小红、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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