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章民初字第4405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651833.49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和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6年8月3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若被告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日光、蒋扬红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博德山庄南区a1型46(房屋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101483号、赣房共字第0043772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4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由被告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李日光、蒋扬红、刘昌坤、朱长兴、李起来、林院金、肖瑞香、张兆军、丁福香、蒋涵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4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日光、蒋扬红、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李日光、蒋扬红、刘昌坤、朱长兴、李起来、林院金、肖瑞香、张兆军、丁福香、蒋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24元,由被告赣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李日光、蒋扬红、刘昌坤、朱长兴、李起来、林院金、肖瑞香、张兆军、丁福香、蒋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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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起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70570683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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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山庄A1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