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01********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终18103号、(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51号
案号
(2017)粤0307执7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东莞市大旭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9359 元及违约金60000 元共计189359 元,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东莞市大旭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专付律师费10000元,3、被申请人东莞市大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旭发纸品店、深圳市大旭纸业有限公司、王旭、姚婷婷、姚漫、张慧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责;4、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八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强制执行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时间
2018-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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