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毅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5********0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66791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8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毅炯于2020年3月17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致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被告葛毅炯负担,被告葛毅炯应于2020年3月1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致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葛毅炯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致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季红、张美滢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229弄43号302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季红、张美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葛毅炯继续清偿; 四、被告季红、上海毅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葛毅炯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红、上海毅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毅炯进行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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