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红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3********3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1222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3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于东波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822.01元,并支付利息29911.52(含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650元。2、被执行人叶红丽、王晓东、海宁市景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宁市鸿鹄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被执行人于东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931元、诉讼费36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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