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明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2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327民初698号
案号
(2020)陕0327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建生、王玲霞归还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10836.76元,合计人民币110836.76元;二、由被告王建生、王玲霞按照10.164‰的月利率清偿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韩明义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王建生、王玲霞、韩明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王建生、王玲霞、韩明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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